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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BVI)更改纪录备全要求

2012年相互法律互助(税务事项)(修订)法》已于2012年11月12日于当地正式生效。
由于英属维京群岛(BVI)最近制定的成文法《2012年相互法律互助(税务事项)(修订)法》的颁布实施,所有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成立的公司,需根据该法例的最新规定必须保存最少五年的可靠的会计记录和相关文件。
该「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定义为所有用于拟备税务申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相关文件及簿册包括总账、明细账、销售单及发票等。
如上述提及之文件及记录并不是存放于注册代理人处的,该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代理人有关记录及相关文件的实质存放地址。
如实质存放地址发生变更的,该公司应在地址变更后的十四天内提供新的存放地址的详细信息予注册代理人。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98条 ,公司违反记录备存要求即属违法及可被罚款美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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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成公司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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