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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新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被废止。该条例亦适用于拟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

与之前的《办法》相比较,自2011年3月1日起,拟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已经于该日期以前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的,须特别留意以下新的规定:-

  1. 外国地区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必须成立两年以上;
  2. 外国地区企业只能委派最多4名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代表,当中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3.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当地政府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即俗称"年检")并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敬请致电86-755-25181860与我司邹舟小姐或852-34656988与林桂明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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